琢美

400-8268484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品牌创立时间: 1932年

注册金额: 16,717.3722万(美元)

品牌发源地: 美国

总部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333号1幢6楼

品牌荣誉

创建于1932年,博世集团旗下,电磨机发明者,产品包括电磨机/多功能切割打磨机/手持圆锯等电动工具及热熔胶枪/雕刻笔等其他类型工具。
创建于1932年,博世集团旗下,电磨机发明者,产品包括电磨机/多功能切割打磨机/手持圆锯等电动工具及热熔胶枪/雕刻笔等其他类型工具。
品牌介绍
Dremel琢美创建于1932年,公司创始人A.J.Dremel也正是电磨机的发明者。在产品的持续创新过程中,Dremel琢美进入欧洲市场并获得成功。1993年,Dremel琢美被罗伯特.博世公司收购,并成为博世集团中的一员。Dreme琢美具有超过81年的历史。无论是DIY爱好者、专业人士还是业余爱好者,都可以找到适合他的Dremel琢美电磨机。

如今,Dremel琢美拥有广泛的产品系列,包括电磨机、多功能切割打磨机、手持圆锯等。产品应用包括切割、研磨、清洁、抛光等。Dremel琢美带来了完整、灵活的解决方案,带给您更高的效率、更高的精度、以及梦想成真的信心。

Dremel琢美不仅仅是一台电动工具;有了它,你可以实现的梦想超出你的想象。自1932年以来,Dremel在电动工具方面代表了卓越的性能、极强的通用性和极高的价值。Dremel琢美拥有更多的用户群体和应用领域。Dremel琢美还为你提供了更为灵活和易于使用的电动工具解决方案来完成你的工作。因此,Dremel提供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的可能性和更高的工作效率。

Dremel琢美不仅仅只适合专业人士使用。由于采用了人体工程学设计,其使用得心应手,适合业余爱好、手工制作和DIY应用。无论你的兴趣是在手工艺品、珠宝制作、家居装饰或任何其他工艺项目,Dremel琢美都能向你提供优良的工具和多种可能性,激发你的日常生活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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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03974

法定代表人

XU DAQUAN

企业邮箱

contact@cn.bosch.com

成立日期

1999-01-11

注册资本

16,717.3722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工商注册号

100000400008146

营业期限

1999-01-11 至 2049-01-10

核准日期

2024-10-17

登记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保人数

1729人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333号1幢6楼

经营范围

1.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利用外商投资的机械制造、轻工、电子和信息产业领域进行投资;2.开展与公司的投资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和培训活动;3.向投资者和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不受出口许可证及/或出口商品配额限制的商品以供出口;5.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决议),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或作为其代理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其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及备件;(2)在国内外市场上作为所投资企业产品的采购代理、销售代理或分销商;(3)为所投资企业产品提供售后服务;(4)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5)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和其他综合服务;(6)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雇员和提供培训;(7)协助其寻求贷款并提供所需的还贷担保;(8)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及在其监督下,协助所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6.为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在国内的经销商、代理商、供应商以及公司、关联公司和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7.购买所投资企业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以及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必要的产品为该类集成配套;8.从事与本企业、母公司及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同类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和售后服务,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的商品;9.在国内采购并以批发的方式销售商品(特种商品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1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关联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1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12.从事仓储(特殊商品除外)、物流,配送及相关综合服务;1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14.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1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16.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服务;17.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且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以行使财务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等(详见备案回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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