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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之家

沃尔沃卡车

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品牌创立时间: 1928年

注册金额: 4,130万(美元)

品牌发源地: 瑞典

总部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京路2045号,2095号13幢1楼T区RT1-11和RT1-12

品牌荣誉

沃尔沃卡车诞生于1928年。从那时起,沃尔沃卡车已逐渐发展成为欧洲较大的重型卡车制造商。沃尔沃卡车的稳定性举世闻名。这由沃尔沃卡车的三大核心价值观支撑—品质、安全和环保。沃尔沃卡车所做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这三者。

沃尔沃卡车诞生于1928年。从那时起,沃尔沃卡车已逐渐发展成为欧洲较大的重型卡车制造商。沃尔沃卡车的稳定性举世闻名。这由沃尔沃卡车的三大核心价值观支撑—品质、安全和环保。沃尔沃卡车所做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这三者。

品牌介绍

沃尔沃卡车诞生于1928年。从那时起,沃尔沃卡车已逐渐发展成为欧洲较大的重型卡车制造商。沃尔沃卡车的稳定性举世闻名。这由沃尔沃卡车的三大核心价值观支撑—品质、安全和环保。沃尔沃卡车所做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这三者。

沃尔沃卡车是沃尔沃公司1928年开始生产的卡车,在当时,卡车还只是运货马车、铁路以及海路等运输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

卡车的历史是一段非常激动人心的发展进程。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第一代商用车辆在法国、德国和美国发展起来的时候开始,卡车运输的重要性便不断发展而日益彰显出来。

沃尔沃卡车是沃尔沃集团的一部分,集团拥有102000名员工,产品覆盖190个市场,在18个国家/地区设有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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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36227531D

法定代表人

谢松

企业邮箱

rhellia.cai@volvo.com

成立日期

2002-03-15

注册资本

4,130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工商注册号

310115400091417

营业期限

2002-03-15 至 2047-03-14

核准日期

2024-01-11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

参保人数

243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京路2045号,2095号13幢1楼T区RT1-11和RT1-12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含农用工程机械设备)、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与自产产品同类的商品的批发和出口,自有品牌旧商品的批发和出口,与自产产品同类的商品(旧商品除外)的进口,建筑设备机械(含农用工程机械设备)的整机、发动机、变速器、相关零部件的翻新、再制造和循环使用(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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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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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卡车
实力档案
企业名称
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188999
创立时间
1928年
品牌发源地
瑞典
总部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京路2045号,2095号13幢1楼T区RT1-11和RT1-12
品牌介绍

沃尔沃卡车诞生于1928年。从那时起,沃尔沃卡车已逐渐发展成为欧洲较大的重型卡车制造商。沃尔沃卡车的稳定性举世闻名。这由沃尔沃卡车的三大核心价值观支撑—品质、安全和环保。沃尔沃卡车所做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这三者。

沃尔沃卡车是沃尔沃公司1928年开始生产的卡车,在当时,卡车还只是运货马车、铁路以及海路等运输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

卡车的历史是一段非常激动人心的发展进程。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第一代商用车辆在法国、德国和美国发展起来的时候开始,卡车运输的重要性便不断发展而日益彰显出来。

沃尔沃卡车是沃尔沃集团的一部分,集团拥有102000名员工,产品覆盖190个市场,在18个国家/地区设有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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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谢松
成立日期
2002-03-15
注册资本
4,130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36227531D
企业邮箱
rhellia.cai@volvo.co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
工商注册号
310115400091417
营业期限
2002-03-15 至 2047-03-14
核准日期
2024-01-11
参保人数
243人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含农用工程机械设备)、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与自产产品同类的商品的批发和出口,自有品牌旧商品的批发和出口,与自产产品同类的商品(旧商品除外)的进口,建筑设备机械(含农用工程机械设备)的整机、发动机、变速器、相关零部件的翻新、再制造和循环使用(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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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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