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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3-4189999|安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发源地:宣城市

注册金额: 2,180万(元)

关注指数: 200 人

创立时间: 1995年

总部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128号

安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占地面积约120亩。主要产品是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和离合器及压盘总成。公司最早创办于1995年,2005年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从杭州整体搬迁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开业。目前拥有10个车间共8万平方米国际标准厂房。是国内大型专业刹车片、离合器生产制造企业之一。

2008年公司通过了ISO/TS16949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在体系换版后于2018年2月取得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通过了国家3C强制认证。目前,公司已建成从自动配料→压制成型→自动磨内圆→数控钻孔→自动磨外圆→自动包装一条龙的“刹车片”生产线。年生产摩擦材料10000多吨,其生产能力及产量均在国内同行中名列前茅。是国内产销量大、刹车片品种齐全的大型摩擦材料制造商之一,产品线全面覆盖客车、重型车、中型车、轻型车、工程车、拖挂等各种车型。

公司产品在全国建有完善的销售网络,拥有直营28个销售分公司,覆盖全国所有地区,为客户贴身服务。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产品畅销中东、南美、北美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飞鹰股份的生产规模、产品销量等各方面都位居于国内同行前列。公司矢志成为中国摩擦材料、离合器行业的标杆企业。专业、专注研究和制造刹车片、离合器产品,为自主创新、振兴民族自主品牌和民族工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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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安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774988657G

法定代表人

孙奇春

企业邮箱

1260524224@qq.com

成立日期

2005-06-17

注册资本

2,18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工商注册号

342500000006355

营业期限

-

核准日期

2021-07-22

登记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保人数

87人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128号

经营范围

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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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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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品牌总数

300000+

城市精选商家

100000+

行业品牌榜单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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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安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563-4189999
创立时间
1995年
品牌发源地
宣城市
总部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128号
品牌介绍

安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占地面积约120亩。主要产品是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和离合器及压盘总成。公司最早创办于1995年,2005年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从杭州整体搬迁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开业。目前拥有10个车间共8万平方米国际标准厂房。是国内大型专业刹车片、离合器生产制造企业之一。

2008年公司通过了ISO/TS16949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在体系换版后于2018年2月取得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通过了国家3C强制认证。目前,公司已建成从自动配料→压制成型→自动磨内圆→数控钻孔→自动磨外圆→自动包装一条龙的“刹车片”生产线。年生产摩擦材料10000多吨,其生产能力及产量均在国内同行中名列前茅。是国内产销量大、刹车片品种齐全的大型摩擦材料制造商之一,产品线全面覆盖客车、重型车、中型车、轻型车、工程车、拖挂等各种车型。

公司产品在全国建有完善的销售网络,拥有直营28个销售分公司,覆盖全国所有地区,为客户贴身服务。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产品畅销中东、南美、北美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飞鹰股份的生产规模、产品销量等各方面都位居于国内同行前列。公司矢志成为中国摩擦材料、离合器行业的标杆企业。专业、专注研究和制造刹车片、离合器产品,为自主创新、振兴民族自主品牌和民族工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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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安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孙奇春
成立日期
2005-06-17
注册资本
2,18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774988657G
企业邮箱
1260524224@qq.com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注册号
342500000006355
核准日期
2021-07-22
参保人数
87人
经营范围
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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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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