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之家

范罗士

400-612-8018|范罗士办公用品(苏州)有限公司

品牌发源地:美国

注册金额: 2,000万(美元)

关注指数: 161 人

创立时间: 1917年

总部地址: 苏州高新区石林路1号

范罗士公司(Fellowes Inc.)由Harry Fellowes先生在美国芝加哥成立,竭力于提供记录储存解决方案产品、商用机械产品、工作场所空间管理产品、空气净化产品以及移动技术产品。Fellowes在美国和世界各地设有23个办事处,为全球客户提供创新解决方案。

Fellowes建立在持续改进的文化基础上,竭力于提供优质的产品。Fellowes竭力于释放工作生活潜力,引入了新的想法,以满足不断变化的世界的需求。

全球领导力

超过105年以来,Fellowes与工作生活本身一起发展——创造了让您重新回到工作中心的工具、系统和环境。

家族传承

100多年来,Fellowes家族为其家族企业带来了创业领导力。

奖项与认可

Fellowes将世界优先的创新、精良的产品质量和周到的客户服务的核心原则付诸行动,赢得了许多全球组织的认可。

更多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范罗士办公用品(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578198826Y

法定代表人

RONALD J STEPHENS

企业邮箱

chuang@fellowes.com

成立日期

2011-08-10

注册资本

2,000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工商注册号

320500400041272

营业期限

2011-08-10 至 2031-08-09

核准日期

2023-08-03

登记机关

参保人数

221人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石林路1号

经营范围

设计、开发、生产、组装各类碎纸机、塑封机、装订机、空气净化器等办公设备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和技术服务,模具租赁,以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从事以上同类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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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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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品牌总数

300000+

城市精选商家

100000+

行业品牌榜单

5000+

范罗士
企业名称
范罗士办公用品(苏州)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612-8018
创立时间
1917年
品牌发源地
美国
总部地址
苏州高新区石林路1号
品牌介绍

范罗士公司(Fellowes Inc.)由Harry Fellowes先生在美国芝加哥成立,竭力于提供记录储存解决方案产品、商用机械产品、工作场所空间管理产品、空气净化产品以及移动技术产品。Fellowes在美国和世界各地设有23个办事处,为全球客户提供创新解决方案。

Fellowes建立在持续改进的文化基础上,竭力于提供优质的产品。Fellowes竭力于释放工作生活潜力,引入了新的想法,以满足不断变化的世界的需求。

全球领导力

超过105年以来,Fellowes与工作生活本身一起发展——创造了让您重新回到工作中心的工具、系统和环境。

家族传承

100多年来,Fellowes家族为其家族企业带来了创业领导力。

奖项与认可

Fellowes将世界优先的创新、精良的产品质量和周到的客户服务的核心原则付诸行动,赢得了许多全球组织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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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范罗士办公用品(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RONALD J STEPHENS
成立日期
2011-08-10
注册资本
2,000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578198826Y
企业邮箱
chuang@fellowes.co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工商注册号
320500400041272
营业期限
2011-08-10 至 2031-08-09
核准日期
2023-08-03
参保人数
221人
经营范围
设计、开发、生产、组装各类碎纸机、塑封机、装订机、空气净化器等办公设备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和技术服务,模具租赁,以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从事以上同类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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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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